各学院、各部门:
为进一步加快我校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,鼓励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,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,经学校研究同意,现对《贵阳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规定(修订)》(院发字﹝2024﹞19号,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中的申请条件及服务期条款作如下调整:
一、申请条件调整
《规定》中“专技岗教师需在校工作满3年,其他专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需在校工作满5年”的申请条件,统一调整为“在校工作满一年(含)以上的教职工,均可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”。
二、服务期补充规定
教职工获得博士学位后,其约定服务期须补足原规定报考所需工作年限。具体计算公式为:补足服务期 = 原规定报考所需工作年限 − 申请时实际工作年限。
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此前已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的教职工,按原协议执行。
本通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特此通知。
贵阳学院人事处
2026年5月6日